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办公室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细则等,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订并实施。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5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办公室会同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六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办公室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累计总额5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二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筹集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管理,需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三十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一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捐赠指向为公益项目,但未指定捐赠使用时间、使用区域和受益对象的捐赠,可用于公益项目相关、符合项目宗旨、为实施项目所开展的调查研究、监察评估、专项活动及资助活动等。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四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六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办公室与相关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处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八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四十四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九章 审批权限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七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八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九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管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办公室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办公室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五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四条 志趣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九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办公室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