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志愿服务保险制度利在千秋

        志愿者保险并不只是保障那么简单。但保险毕竟只是一种补救措施,志愿服务组织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原则,为志愿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环境。当然,保险企业和志愿服务也要合作,为志愿者提供方便、快速、合理的保险和理赔方案,并在志愿者出险后,积极主动开展治疗和理赔工作,而不是“画饼充饥”,也是保险企业和志愿服务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志愿服务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一个手段,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同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推动志愿服务发展,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种共识。

 

作为我国最早发起、开展全国性志愿服务活动的共青团组织,始终将维护志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为志愿者争取保险保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如,自1996年实施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起,为长期、重点项目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成为一种制度。此外,团中央还先后为5万名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支持下,为全国200万名注册志愿者赠送了为期1年的交通意外险等。然而,这些保险项目还涵盖不了全国更广泛的志愿者群体,回应不了多是多样的志愿服务保障需求。在新的时期,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亟待建立。

 

一、建立志愿服务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第一,是保障志愿者权益的重要体现。保险保障是志愿者风险补偿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面建立起志愿服务保险制度,才能够解除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后顾之忧,推进志愿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和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的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

 

第二,是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和肯定。在奉献社会、服务他人时获得社会认可和体现个人价值,是志愿服务的魅力之一。建立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志愿者的支持和鼓励,能够引导更多的人加入志愿者行列,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能够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能够承担的起志愿服务保险制度,提高志愿服务组织抗御风险的能力,是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重要制度保障。

 

 第四,是保险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同时,从保险和志愿服务的起源看,都是社会互助的一种体现。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展现保险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志愿服务是一个新的着力点和成长点。根据志愿服务发展的特征和现状,创新开发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买得起、用得便利的保险险种,并将风险防范的教育融入保险服务内容,能够实现企业形象宣传、保险文化传播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统一,是保险企业实现多赢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志愿者保险的基本内容

 

由于志愿服务不是一项职业,对于大多数个体来讲,只是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志愿者保险的定位,首先应该是公益性商业保险,其次也应该是有限责任保险。所谓公益性商业保险,就是保险企业立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设计开发的交费少但保障高的商业险种。当这些险种的人群覆盖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可以实现经营平衡,企业也并非只是付出。所谓有限责任险,即只对特定个体参加特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保障。对于志愿服务来讲,只对在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组织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风险进行保障。

 

从保障内容讲,针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一个成熟的志愿者保险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受到伤害之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保障;二是志愿服务责任保险,对志愿者可能因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对服务对象提供补偿和保障。

 

三、建立志愿者保险制度的各方行动

 

政府层面,应进一步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企业将设计开发志愿者专项险种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并将为广大注册志愿者购买保险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保险企业层面,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也应成为保险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保险企业要通过制度创新,为注册志愿者提供买得起的保险,另一方面,应针对志愿服务的特点,开发新的志愿者保险产品。

 

志愿服务组织层面,作为志愿服务活动期间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志愿服务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积极开展风险预防教育,并多方争取社会支持,为参加本组织活动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志愿服务保障机制,是维护志愿者基本权益的重要体现,对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志愿服务日益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的当下,建立志愿服务保险制度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

 

(本文是虎哥发表在《中国社会工作杂志》2015年第13期的一篇文章。今天稍作修改后,供大家参考)

转载自《志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