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注册,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具体服务工作的人。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项目基金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使用部门统一负责,报秘书长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参加基金会开展的业务培训。
-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 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 申请取消基金会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 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 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性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 未经授权不得将所从事志愿工作的资料、信息等向公众发布,擅自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注册及建档,基金会志愿者由基金会各项目或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
- 经审核合格,基金会与申请人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并建立专门的志愿者管理档案。同时,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业务交流及培训。
-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
-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基金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身份,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追究其推荐人的连带责任。
- 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帮助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一定的补贴,并提供注册志愿者险。
第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综合考评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基金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