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服务项目,奖励对志愿服务事业有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资助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基金会各部门可申请设立项目,开展公益活动。

第五条  由基金会秘书处行使立项、评估等相关监管工作。

 

  •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调研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请。

(二)申请条件:

  1. 项目目标明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捐资方意愿。

2.项目内容科学。项目设计经过调研论证,凸显问题导向,针对性强,切实解决志愿服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或者社会的突出需求。项目实施过程突出志愿服务特色,可形成一定社会功能。

3.组织管理规范。申请项目的组织或团队,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较强的工作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实施志愿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项目经费预算合理,金管理公开透明。

4.社会预期较好。项目机制科学完善,实施时间较长,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强,能够形成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七条 项目的评审及立项

  • 初审:由基金会各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进行初审,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处负责人提交项目审查意见。
  • 评审:将项目材料统一汇总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召集立项评审会议。
  • 立项。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立项审批。单个项目经费50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50万元由秘书长处召集理事会审议。
  • 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应确定责任部门。

 

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同意立项后,由责任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参照《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并委派项目负责人执行日常工作。项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通报情况。必要时应及时向秘书处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责任部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责任部门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项目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数量,总资助金额,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和地域等。
  • 项目逐项实施的具体情况。
  • 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体评价及下一年度项目设想及规划。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项目部门于12月中旬前对本年度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和总结。
  • 经秘书长处审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保证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基金会理事、监事的意见谋划和实施好下一年度的项目。

 

流程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