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和人数,并按照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并按照《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员工聘用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聘、对外选聘的方式实施外部招聘。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试用考核指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如试用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人事部门考核。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员工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考核时,担任初考各部门主管参考平时考核记录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送复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并按《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员工聘用管理制度》支付经济补偿。国家或本基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五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办公室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外事交际技能、职业心态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纳入到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以上各项培训活动结束后,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