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 为加强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的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签字。
-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