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监事制度

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相关行业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