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哥说志愿(十):志愿者补贴如何计算才合理?
如何确定志愿者补贴的标准,特别是全职志愿者的补贴怎样才合理?个人觉得应根据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情况,按次数或参考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但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增强签订服务协议的意识,避免将志愿服务的纠纷上升为劳动纠纷。
2007年,中国的志愿服务发生了一件大事,在某饭店任高级培训项目培训导师的鞠某,因为将近一年时间里,每周一下午到一所为农民工子女免费提供职业教育的学校,以义工(志愿者)的身份教授农民工子女专业技能。为此,饭店外方总经理以违反酒店管理制度为名,逼迫其辞职。此事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其中,该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学校是按照每个课时100元的标准给予志愿者补贴,鞠某每周一下午要上3个半小时的课,每次补贴额度达到350元。相比于2007年北京一般2000元以内的工资水平而言,是不低了。
2012年,在上海又发生了一起“志愿者”状告公益组织案,一名某民非机构以“志愿者”名义招募的人员,在5个月的服务期满即将结束之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为雇佣关系,并要求该机构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将近12000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该人员的请求。
上述两个事件发生后,社会上关于志愿服务立法的呼吁非常强烈。但也有人提出,即使立法,如何能够合理规定志愿者补贴标准,如何避免用人单位将“志愿者”变为廉价劳动力,从而代替雇佣人员,减少成本?
美国劳工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志愿者的补贴不能超过同岗位正常雇佣人员工资的20%,并且不得与工作成效和工作时间挂钩。但对于美国政府的志愿服务项目,如美国和平队(Peacecorps)和AmeriCorps而言则有些例外,如AmeriCorps的志愿者每年的补贴为11000美元,相当于美国在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43460美元的25%左右。德国规定,志愿者每年获得的补贴低于500欧元免于缴税,如果是从事培训等专业性强服务,该标准则提高到2100欧元,相当于德国人均工资的5%左右。丹麦规定志愿者每年的补贴在5000丹麦克朗(约630欧元)以下的,无需出具票据。
针对我国情况,考虑到目前整体工资水平较低,以及社会上对于志愿者补贴的认识还不到位,建议志愿服务组织在设计志愿者补贴时,可 以采取以下方式:
1. 对于以次数为单位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按次数给予志愿者交通补贴和误餐补助,而不是以服务时间作为计量单位。其中,对于非专业性志愿者,交通补贴按照公共交通计算;对于培训等专业性较强的志愿者,可以按照出租车计算,但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或者按票据实报实销。
2. 志愿服务组织或公益组织招募的全职志愿者(full-time work volunteer),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总数建议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3. 西部计划、海外计划等需要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地方进行长期、专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在解决住宿的情况下,应给予生活补贴(含餐补)、交通补贴等。其中,生活补贴额度可以稍高于全国或本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交通补贴应按照实际服务地与居住地的实际距离作为标准进行衡量。
由此可以看出,前面提到的第一个案例,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补贴不仅高,还在于其补贴是按照服务时间长短计算,所以是否应该算志愿服务行为,还是临时雇佣行为,无法进行合理的解释。但第二个案例,则相对合理,不足之处是按照正式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给其安排的工作,但更重要的是,没有事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工作性质予以明确界定,造成有机可乘。因此,请大家不要因为害怕麻烦或不好意思,而不与志愿者签订协议。只要自己身正,就不怕影子歪,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把签订服务协议作为招募特别岗位志愿者的一项固定程序。